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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精讲(18)
发布时间:2012/9/8 10:26:2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税务登记的概念、范围及种类;发票的概念、种类及开具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及方式。
    第一节 税务管理
    1.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
    2.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
    3.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1.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与2009年教材有区别,但不重要)
    2.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二)税务登记范围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不办理)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3.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例3—1】下岗女工张某开办了一个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按规定享有一定期限的免税优惠。她认为既然免税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分析张某的观点是否正确。(08教材新增)
    [解析] 张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例题·判断题】个体工商户在税法规定的享有免税优惠的期限内,可以不必办理税务登记。()(2008)
    [答案]× [NextPage]    
    (三)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内(单选)
    ①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一定期间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期间是()。 (2008)
    A.5日内    B.10日内
    C.20日内    D.30日内
    [答案]D
    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⑦(与2009年教材不同)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看看内容)—— 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在银行开立账户。 [NextPage]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例3—2】某税务所在2009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09年5月20 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09年6月l 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2009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2010年新增)
    [解析] 本处理决定不正确。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星星商店自2009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9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变更税务登记
    (1)概念。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2)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税款的流失。
    (3)时限要求——30日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是否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例3—3】 2008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到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经营。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分析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2010年教材新增)
    [解析] 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而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地点,因此,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的擅自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接受税务机关相应的处理。
    3.停业、复业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6)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07、06判断)
    【例3—4】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2008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7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7月1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已经恢复营业。7月2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确在营业,遂于7月3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定额纳税。分析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2010年教材新增)
    [解析] 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及时、正确的。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l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NextPage]    
    5.注销税务登记
    (1)概念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
    (2)类型(06多选)、时限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成立、变更时先工商后税务;注销时先税务后工商)。
    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单选)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l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例3—5】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设立了A个人独资企业,其住所即为其经营地点。后根据经营情况,李某将企业搬至北京市丰台区。分析李某要办理何种税务登记。(2008年教材增加)
    [解析]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若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开业)税务登记。所以,李某应先到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再到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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