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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之劳动法13
发布时间:2013/10/8 22:43:3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劳动仲裁

  (一)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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