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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刑法考点辅导:刑罚种类
发布时间:2013/1/29 20:31:4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别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监狱 监狱
    是否关押 否 关押,每月可以回家1-2天 关押 关押
    待遇 同工同酬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无偿参加劳动 无偿参加劳动
    执行前羁押的折抵 一日折抵两日 一日折抵一日 一日折抵一日 不折抵
    是否适用假释制度 否 否 是 是
    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不少于1/2 不少于1/2 不少于1/2 不少于10年
    二、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死缓。审判的时候,包括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不仅仅是法院审理期间。“怀孕的妇女”还包括被实施人工流产的妇女。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缓的法律后果有3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在两年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不用等到两年期满,但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还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其要求不是是否犯新罪,而是是否故意犯罪。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两年考验期)。
    三、附加刑
    (1)附加刑有四种: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罚金的最低数额为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时最低不少于500元。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判处相应的财产刑。罚金可以强制缴纳,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罚金的减少或免除和被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没有关系。只有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才可以酌情减免。
    (3)没收财产必须贯彻人道原则:
    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管制外,都是出狱(假释)后才开始剥夺政治权利。
    (5)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说明:适用假释制度的不包括不得假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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