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刑诉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与准备
发布时间:2013/2/20 21:15:4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审查的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5、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7、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8、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一审只有一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
刑诉法第182条规定了5项内容,即: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3、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