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外贸 >> 报关员 >> 正文
2015报关员辅导:过境货物经营人
发布时间:2013/3/27 22:12:5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过境货物经营人
    1、概述
    (1)含义: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
    (2)范围
    ①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货物
    ②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货物,按照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③未签有上述协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禁止过境的货物(4类货物)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等毒品
    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管理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向海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②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必要时对过境货物及其装置进行加封。
    ③运输部门及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4条)
    判断题:
    1、过境货物自入境时起至出境时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送、调换、转让、更换标记或是移作它用,但允许在海关监管下在边境换装运输工具。
    答案:对
    2、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灭失的。由于该批货物为过境货物,因此无需缴纳进口税费。
    答案:错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