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建筑 >> 一级建造师 >> 正文
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
发布时间:2013/4/26 22:40:3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免除债务指债权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抛弃自己的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免除是债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其债权丧失处分权(如债权人破产了)就不得任定为免除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意思,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表示,方式没有限制: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或者以行为,或者默示。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产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
    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根据《合同法》第106条,混同通常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企业合并;债务人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重点解析]
    以上这些情形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
    1.抵销的条件;
    2.因提存而终止的含义。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