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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不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13/4/26 22:55:5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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