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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3/4/29 18:45:4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逐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重点解析]
    开庭中理的内容能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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