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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发布时间:2013/4/9 11:43:1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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