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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关员辅导: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
发布时间:2013/4/9 12:14:5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
    我国的区域保税主要有保税区保税和出口加工区保税两种类型。
    一、保税区货物
    1.保税区概述
    保税区——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区有以下免税优惠:
    ⑴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⑵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的维修零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免税。
    ⑶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免税。
    2.报关程序
    ⑴ 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或其他理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和仓储,采用备案制,进入备案程序。
    ⑵ 进出区报关
    ① 保税进口料件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进出区
    进区,报出口
    出区,报进口
    A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
    B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入保税货物报关程序。
    C出区给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使用的,进入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② 进出区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生产的某一环节由其他企业代为加工的业务。
    A进区——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进入进出境报关程序,不填写进出口报关单,不缴纳税费。
    B出区——须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程序,包括台帐程序,加工期限最长半年,情况特殊,经海关批准还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备案后进入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程序。
    ③ 设备进出区
    A进区——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均以设备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不进入报关程序,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不退出口税。
    B出区——设备退出区外,也不进入报关程序,由保税区海关任设备清单核销结案。
    3.报关要点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的商品、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以及废纸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不须提供许可证件。
    (2)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准开展加工贸易,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要许可证,生产激光磁盘要音像主管部门批件等,但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料件全额保税。
    (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规定,货物必须实际报关离境后才能办理。
    (4)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区内其他场地进行分级、刷贴标志等简单加工。
    二、出口加工区货物
    1.出口加工区概述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全部返销出口。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属许可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主要功能是加工贸易,以及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的储运业务。与保税区相比功能较为单一。
    出口加工区自用的从境外进口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一般都不得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惠。
    区外境内物资进入出口加工区按正式出口报关,可以退出口税。
    2.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境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和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报关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对于跨关区的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转关办理,但有例外
    a: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跨关区进口车辆、邮递物品、个人随身携带物品
    b:从保税区或保税仓库提取的出口加工货物进区
    c:出区在异地口岸拼箱出口货物
    ②对同一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直通式报关。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
    ① 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报关。
    ② 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3.报关要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及国家别有规定的商品须申领相应的许可证件外,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加工区。
    (2)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监管手续费不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使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账册的滚动累加、核扣,每半年核销一次。
    (3)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如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4)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从区外境内进入加工区的供来使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元器件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联。
    (5)从出口加工区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事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事业,其仓储的目的是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因此不得将从境外进口的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
    (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区内企业将模具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务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过回加工区,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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