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报关员辅导: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课堂笔记
发布时间:2013/4/9 12:29:5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它们的优先顺序为:
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
历年考题(单选题)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包括: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
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