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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出票
发布时间:2013/5/13 17:01:1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汇票”或“本票”或“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不得记载“资金到达后付款”、“货物交付后付款”等字样;
    ③确定金额(支票金额可授权补记)
    ④付款人名称(本票不必记载此项);
    ⑤收款人名称(支票不必记载此项);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a、在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
    ③出票地。a、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b、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该票据的,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债权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担保承兑或付款;
    (2)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发生票据上效力,付款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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