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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其他合同
发布时间:2013/5/6 17:33:2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Z302100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
    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三、提供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灵活,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
    利息可以高于法定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允许复利
    租赁合同的规定
    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6 个月以下,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租赁期6 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无定期租赁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因此造成的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应当赔偿
    设计合同中当事人的特殊权利义务
    尊重对方着作权等知识产权
    设计人的知识产权保障义务
    施工图设计须接受政府审查
    外国设计人的特别义务
    必须与中国企业合作
    接受政府的特别监督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主要内容
    一、建设纠纷的种类与处理方式
    二、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三、证据
    四、民事诉讼法
    五、仲裁法
    六、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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