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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13/5/6 17:40:4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4.3 回避制度
    1.应回避的人员(5类)
    (1)审判人员
    (2)书记员
    (3)翻译人员
    (4)鉴定人
    (5)勘验人
    2.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4 诉讼当事人
    1.当事人
    原告与被告
    2.诉讼代理人
    分为法定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指定诉讼代理
    3.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4.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书”无效。
    4.5 财产保全
    1.概念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2.种类
    (1)诉讼财产保全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3.财产保全的实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方法
    4.6 先予执行
    1.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2.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3.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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