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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保险合同内容
发布时间:2013/5/9 15:35:5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三、保险合同内容
    (一)法定条款
    是指法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
    (二)约定条款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法定条款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的约定。
    法定条款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为当保险合同的一项或多项法定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适用《合同法》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三)普通条款
    是保险人在事先准备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扔保险合同条款。
    (四)附加条款
    是用以扩大或限制普通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投保——投保人的要约
    (二)承保——保险人的同意承诺
    (三)投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四)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合同
    (五)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1.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五、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支付保险费义务
    (二)通知义务
    (三)协助义务
    (四)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五)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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