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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合同的抵消
发布时间:2013/5/9 15:55:3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四)解除权的行使
    1. 解除权的行使的期限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1)一方主张解除,应通知对方,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2)对方有异议的,可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
    (3)法律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的抵消
    债务抵消的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合同债务与侵权债务不得抵消)
    (四)合同的提存
    提存的概念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数人主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法律后果
    提存之日起,债务人债务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提存期间,标的物的所有风险归债权人
    期限与归属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不行使领取的权利,则领取的权利消灭,标的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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