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6/13 21:40:5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一般适用:
1、海关归类、估计不明确,并因此为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货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要求缓缴纳税款的;
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
6、经海关同意 ,将海关为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7、进出口贸易保税货物;
8、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的,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以放行货物的。
二、其他适用: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间内有明显的转移 、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
2、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或者申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
3、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
4、有违法嫌疑的,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5、受海关行政法规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三、免予适用:
《海关法》在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条款中规定,如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
则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
四、不予适用: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况,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