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13/6/6 21:34:0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缴费方式和主体
    (1)缴纳方式:强制缴纳
    (2)缴纳主体: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工伤保险待遇
    (1)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2)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