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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发布时间:2013/6/6 21:37:3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仲裁时效(F27):1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以中断和中止。
    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一裁终局
    对下列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F47):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诉讼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应在5日内作出)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庭逾期(45+15)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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