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3/7/10 12:52:2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②加害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法律 敎育 网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城市网有四:①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地面施工者负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的义务。②合同约定。③当事人的身份与关系。例如:父母负有抚养、救助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一同到沙漠探险的朋友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④行为的先前行为。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开启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则行为人负有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作为义务。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