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损失,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2、出入境检验检疫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3、2001年4月,总局成立,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国家局设在各地的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
4、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四个法规都具有一个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
5、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给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验机构检验。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7、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8、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
9、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
10、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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