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办理检疫审批。
3、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4、对过境运输的;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5、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6、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等残损鉴定工作。
7、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8、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入出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等。
9、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10、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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