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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公司法
发布时间:2013/7/19 18:25:0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 
  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P111)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分类(P112)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1】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2】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公司的内部机构(如采购部、财务部)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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