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经济法辅导: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3/7/19 18:40:5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出资期限(P131)(2006年综合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非实收资本。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出资形式(2006年综合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解释】该考点未出现在2010年教材中,考生应注意。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权出资(2009年新增)
根据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各项中,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的有。
A、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B、股权已被设立质权
C、股权已被依法冻结
D、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