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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经济法辅导: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2013/7/19 18:43:4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股东大会(P143-P144)
  1、股东大会的职权(2009年新增)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
  (1)对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解释】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不行。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1357规定”):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解释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2】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有。(2005年)
  A、对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B、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D
  【解析】(1)选项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2)选项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3)选项AD: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
  【例题2·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有。
  A、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B、改变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
  C、更换独立董事
  D、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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