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 征地实施
实施机构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 市县人民政府(注意不是土管部门)
程序
征地公告
支付征地费(主要是三项)
安置农业人口
协调征地争议
1.7.5 签发用地证书
有偿使用土地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用地单位持上述文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7.6 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用地批准后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前的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1.7.7 建立征收土地档案(三项要求)
整理和收集征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
收集存档的文件一律是原件
市、县范围内的土地档案应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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