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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辅导7
发布时间:2013/7/21 21:05:2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也很重要。配合监督检查是一项法定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寻找借口和理由为监督检查设置障碍。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就是妨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严肃国法政纪,惩治行政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两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这是确定其合法性的基本条件。目前有一些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具备法定条件而从事非法服务,比较混乱。非法中介服务机构不具备合法资格,其所从事的一切业务均为非法,出具的所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证书和检测、检验结果均无法律效力。只有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国家授权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获得批准的,方可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务很多,其中最重要、问题最多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的安全评价、安全认证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用品的检测、检验等。法律突出重点,规定对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资质实行认可。随着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安全中介服务将更多地进入安全技术装备的科研、开发、设计、实验、使用推广和安全人员教育培训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等众多领域。
  
  (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取得合法资质的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必须明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所谓“负责”,一是指中介机构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中介服务的结果,独立对其服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二是指中介机构对其违法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业务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要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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