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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经纪相关知识》第一章重点05
发布时间:2013/7/21 21:34:2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房屋租赁通常约定“大修为主,小修为客”。出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租赁期间届满,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受托人的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向委托人转交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委托人的义务: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的义务: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负但居间活动的费用。
  
  委托人的义务: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向居间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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