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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发布时间:2013/7/28 22:11:0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公检法机关主动变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二)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后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申请变更
  (一)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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