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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点: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发布时间:2013/7/28 22:19:2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参见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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