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外贸 >> 报关员 >> 正文
2015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讲义:过境、转运与通运货物
发布时间:2013/7/3 20:09:1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七节其他进出境货物
    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定义: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
    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的过境货物;
    没有上述相关协议的过境货物,必须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
    ②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需品;
    ③烈性毒药、麻醉品和毒品;
    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过境的货物、物品。
    3、过境货物的监管
    监管目的: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监管要求:a、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b、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登记
    其他:a、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
    b、违规违法过境的,予以扣留(如伪报货名、国名)
    c、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5、境内暂存和运输: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如需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6、报关程序:
    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