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讲义:其他进出境货物
发布时间:2013/7/3 20:10:5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租赁货物(以租赁进口为主)
(一)国际租赁货物的分类: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性质,不复运出境,届满转让承租人。
国际经营租赁:服务性质,复运出境。
(二)报关程序:
《关税条例》规定,按海关审定租金作为完税价格交税。纳税人可选择分期按租金交税也可选择一次性交税。一次性交税可按海关审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也可按关审定的货价作为完税价格。(这就是说可以按三个基础计税:分期租金、货价、租金总额,对于金融租赁不可能选择租金总额)
1、金融租赁进口报关:
按审定货价交税:
进口时,交证、交租赁合同,并申报实际货价;海关审价、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按租金分期交税
报关时,按第一期应付租金和货价制单两份报关,同时提交合同和证;海关审价,查验、征
税(按审定的租金为完税价格计征)、统计(按货物实价)、放行、继续监管。
每期付租金后15日内按支付的租金提交各种单证申报交税。届满前30日,办理结关手续。
承租人受让则按海关以残值为基础审定的完税价格交税;否则退运出境。
2、经营租赁进口报关:
完全同上②报关纳税。但它可选择按首期租金或租金总额和按货价制单两份报关。
二、无代价低偿货物(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进出口日3年)
(一)无代价低偿货物: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即无代价抵偿可分为不符地场和短少抵偿。
(抵偿可由发货人、也可由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补偿)
*税号未发生改变,仍算无代价抵偿货物。只要税号一变,即属▲一般进出口货物而非无代价抵偿货物。
(二)无代价低偿货物的基本特征(特征上有点类一般进出口,但货物性质不同,这属于换货)
1、免证。
2、免税(原则上)。
A:退还货情况下的征税:
①原货已退进出境的免税。
②原货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免税。
③原货既不放弃也不退进/出境的,则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交税交证。
B:交货短少情况下补货征税:
少抵偿部分,已征税款,此时保险公司、承运人、出口人又补偿了货款,则退税;如未补偿,则不退税。(补货款成了是否受损的标志,据此才予以核退税款)
3、放行即结关。 [NextPage] (三)报关程序:
1、(原货退进出境/放弃)、无代价货物低的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步骤:
放弃处理:原货物不退运出境而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时,海关要提供放弃证明,以供进口报关之用。
2、报关单证:报关单和必需单证+
进口:a、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b、退运出境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放弃证明(短少抵偿的除外)。
c、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d、索赔协议
e、商检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出口:a、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b、退运进境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已办理纳税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c、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d、索赔协议
e、必要时商检的检验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进出境修理物品
(一)进出境修理物品:需要维修的货物,以及为维修进口的零配件、原材料。作为类保税货物管理。
进境修理分为: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进出境修理。因为要区别征税。
(二)特征即监管特征:
1、税:进境,担保免税、后续监管。一些货物也可申请按保税货物办理。
出境,担保免税。
运回时,保修期内免税;保修期外,则按修理费、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
2、免证。
(三)修理物品的进出境期限:6+6个月。
(四)进出境申报:
申报—查验—“担保免税”—放行—监管—出口申报—查验—放行—销案。
(放行后销案、退还保证金;未出境部分要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成正式进口货物。)
1、进境修理货物:
进境申报:报关单、维修合同或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必需单证,并提供免税担保
出境申报:提交进口报关单留存联或复印件
2、出境修理货物
出境申报:报关单、维修合同或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口申报必需的单证。
进境申报:期内,按境外实际支付的维修费、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征税。
超期,按一般进口货物征税。
二、出料加工货物(类暂准出境货物):免证、担保免税
(一)含义:技术需要、工序加工、运到境外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类暂准出境货物)
*出料加工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完全改变则属于一般出口。
(二)期限:6+3个月。
(以下三四五为进出口程序)
(三)程序:
1、备案登记:凭出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2、进出境申报:免证、担保免税
(1)、出境申报:提交报关单、《登记手册》、箱单、托运单等。
海关可对出料加工出口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以供进口验证。
(2)、进境申报:提交报关单、《登记手册》、箱单、托运单等。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定完税价格征税。
3、核销结关:全部如期进境,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予以核销。
超期进境,则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担保金转为税款。 [NextPage] 四、溢、误卸货物、放弃货物、超期未报货物
(一)溢卸或误卸的进境货物
1、溢卸或误卸货物的含义:误卸是溢卸的特殊情况。
2、滞留期限:3+3个月。逾期变卖。
属危险品、鲜活、易腐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留的,可提前变卖。
3、溢卸或误卸的进境货物的报关:分为进口报关(收货人办理)、退运报关(承运人办理)
程序:正常进口——申报、查验、纳税、放行
退运——见后
转关进口——见后
溢卸货物:交证交税交(溢卸货物)证明,报关核放进口(如系别的还要交减免税证明等)。
以溢补短条件:仅限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
如属不同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则限同一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
以溢补短,仅当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提出时发生;由其报关
误卸货物:退运国外,运输工具负责人负责退运(见后);
国内其他口岸,则收货人可就地报关进境然后运输,也可申报转关指运地报关。
原收货人不接受也不退运溢误卸货物,运输负责人可境内销售,而由购货单位报关进境。
(二)放弃进口货物
1、放弃进口货物的定义: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2、放弃进口货物的范围:(都跟减免税或缓税有关、或者干脆没有办结海关手续,故放弃需要核准)
没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的放弃需要行政许可)
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境货物等
*、国家禁止或限制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3、放弃的程序:申请—核准—交接—(海关)变卖
4、变卖价款的处理:
优先支付变卖费用;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不足支付时,按比例分配支付;余款上交国库。
(三)超期未报进口货物(规定的期限未办结海关手续)
1、范围:1、2是过规定期限一组,3、4均是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一组。
运输工具进境申报3个月,仍未申报进口的
在核准延长期内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误卸货物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办理复运出境或正式进口手续的保税货物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办理复运出境或正式进口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超期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用货物
3、处理:提取变卖但
(1)属于法检目录范围内,变卖前应提请检验检疫,相关费用和变卖费用从变卖款中优先支付。
(2)变卖款按下列顺序支付(不足支付同一顺序相关费用的,按比例支付。)
a、实际支出费用(变卖、商检费)
b、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c、进口关税
d、进口环节代征税
e、滞报金。
(3)余款自变卖起1年内,可申请予以发还,但必须补办进口申报并交证,否则不退还。(不补税,因已扣除)[NextPage] 五、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一)退运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放行后而退运
(1)程序: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2)报关┍退税期限:缴纳出口税款日起1年。
退运进口:1年内免进口税;出口时征收出口税的,交还出口退税,此时可退原出口税。
?已收汇核销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误卸证明
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必须已加盖“已核销专用章”)/出
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国税局出具)、。
?未收汇下的提交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
“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如系部分退运,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际退运数量、金额留存复印件后退企业。
退运出口: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非质量原因:
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误卸证明等报关;
质量原因:(单据同上)
因品质规格等原因原状退运,1年内免征出口税;已征进口税的,也在缴税的1年内退还。
2、直接退运货物(直接退运的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
(1)定义:指进境申报过程中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而需全部退运境外。直接退运属于海关行政许可。
(2)范围:。
a、按相关规定、法令责令直接退运的
b、正式申报前,发生了下列原因并经审核属实:
*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收货人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或未按时支付货款而导致货权发生转移的
*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或运输单位证明的
*因贸易纠纷未办结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货权凭证的
c、申报进口但未放行前,收货人请求退运
无证(各类许可证)到货,不得直接退运,除非按国家法令责令退运。
(3)报关手续:期限:3个月
①申请:《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审批核准
②直接退运要先办理出口,再申报进口。
(出口步骤同前:申报—查验—放行;单据:《审批表》;进口步骤:空填表即可)
《出口报关单》相关栏内填写《进口报关单》编号,《进口报关单》相关栏内填写《出口报关单》编号。并分别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
③承运人责任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免填报关单。
3、加工贸易退运货物:
(1)已核销,则按进出境修理货物报关;
(2)未核销,则按加工贸易货物退运办理。
(二)出口退关货物
1、定义:放行后未能装上运输工具,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
2、报关:
(1)时限:未装上船3天内。
(2)必须核准、撤销出口申报,方可退关;之后应注销所有单证,并删除海关报关电子数据。
(3)已缴出口税的,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税。
本节期限归集:
类型期限
快件1、进境快件,在运载快件的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14日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出境快件,在运载快件的运输工具离境前3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溢卸、误卸货物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自运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经申请,可延长3个月。
直接退运货物自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手续。
退关货物自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知道出口货物未被装上出境的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日内申请退关。
退运和退关货物的区别
类别造成原因征税
退运货物 进出口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被收货人拒收,或因溢装、漏卸造成的。一般退运货物海关验核后1年内退还已征税;直接退运货物未知。
退关货物 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之后,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的货物。已征出口税的,可在1年内提出退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