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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讲义:海关
发布时间:2013/7/8 11:22:3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二节 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定87:6.19:1-7 修改00:9.16: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即组织机构独立。
    *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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