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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复习考点:特定减免税货物
发布时间:2013/7/8 20:37:4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概述
    (一)含义: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类型
    含义
    例证
    特定地区
    我国关境内由行政行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特定企业
    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企业自用的投资设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特定用途
    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科研机构及学校进口的专用科研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及残疾人组织和单位进口的货物;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进口时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减免进口环节消费税。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界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在规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用途
    A.船舶、飞机,8年
    B.机动车辆,6年
    C.其他货物,5年
    典型试题:
    (2001年多选)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具有显着的管理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
    A、脱离特定使用范围,应按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报关和纳税手续
    B、在特定条件和规定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税费
    C、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D、货物进口验放后仍需受海关监管
    答案:ABD
    (2007年单选)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管期限是:
    A.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B.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C.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6年;其他货物,5年
    D.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答案:B
    (99判断)某经济特区内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自用的名义进口了一辆旅行车,进口后即无偿捐赠给当地的一个社会福利院,半年后被海关发现,因该企业从事公益活动,海关不得对此进行处罚。
    答案:错
    (2000年判断)某工艺服装厂承接一万套服装来料加工合同,加工期两年,成品全部返销日本,合同规定,外商无偿提供一套价值2.5万美元的专用设备。合同期满加工成品全部出口后,该厂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该设备也随之解除海关监管。
    答案:错
    (三)管理
    1、 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应当由进口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2、 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并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4、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5、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
    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
    例题:
    美资A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1亿元建设煤焦油深加工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经核准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2000万元的减免税额度。2007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第一批价值600万的减免税设备进口(该设备监管年限为5年)。2009年6月,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批准A公司将该设备转让给同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德资B公司。并由B公司向海关办理了有关的结转手续。在本题中A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 ),该套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为( )。
    A、2000万元,5年
    B、1400万元,5年
    C、1400万元,3年
    C、2000万元,3年
    答案:C
    解析:A公司已经使用的减免税额度不予以恢复,监管年限应该连续计算,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该设备实施后续监管。 [NextPage]     二、程序
    (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二)进口报关
    1.进口报关时,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外,应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 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例外:
    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投资总额内的设备,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豁免。
    3.报关单“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后续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
    原则: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
    变更需申请,海关批准后才可以;
    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2)结转: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A、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B、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C、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典型试题:
    (2008单选)东部地区A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飞机设备一套,经批准按折旧价格转让给同样享受特定减免税西部地区B企业,海关对B企业飞机制造设备的监管期限是:
    A 8年
    B 6年
    C 5年
    D 3年
    答案:D
    解析:按照最新的规定,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所以该设备的剩余监管年限为5年减2年,即3年。
    (3)转让
    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4)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A、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B、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C、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5)变更、终止
    变更:先向海关报告,若承受人资格改变则须补税,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则按照规定变更备案或办理结转手续;
    终止: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减免税申请人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7)贷款抵押
    (1)自动解除:监管期届满
    不必申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自动解除监管,可以自行处理。
    (2)申请解除监管:
    A、监管期届满,但企业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领。
    B、监管期限内申请解除:
    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 货物结关 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申请解除监管 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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