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外贸 >> 报关员 >> 正文
2015年报关员考试复习考点:其它进出境货物(2)
发布时间:2013/7/9 21:09:3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四、租赁货物
    (一) 概念
    1、含义
    租赁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货物租给使用人(承租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2、范围
    国际租赁大体有两种:一种是金融租赁,另一种是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采用这种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出租人会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租金是分期支付,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
    经营租赁进口的货物一般都是暂时性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二)报关程序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税费后放行。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有关的税费,放行,对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
    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2、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租金小于货价,所以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税则号列不一致,应当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款。
    2、特征
    (1)免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2)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进口代征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
    ▲假如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
    ①高出原征收税款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②低于原征收税款,原进出口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补偿货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以退还。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NextPage]     (二)报关程序
    无代价抵偿大体可分为两种:短少抵偿及因品质规格不符抵偿。
    1、残损、品质不良抵偿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海关手续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合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的
    2、期限:在索赔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报关应提供的单证(重要考点)
    (1)进口要提供的单证
    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
    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2)出口的时候要提供的单证。
    六、进出境修理货物
    (一)概念
    1、含义
    2、特征
    (1)进境维修货物免纳税费,但要提供担保,并接受海关的后续监管。
    (2)出境维修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免征税费。
    ★在保修期外(或虽然是保修期内但境外维修收费的),按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税费。
    (3)进境维修货物免交许可证件
    (二)报关程序
    1、进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报进口的有关单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复出境后应当申请销案,正常销案的海关应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
    2、出境修理货物
    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在境外支付的修理费和材料费,由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