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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发布时间:2013/8/10 21:50:0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四章 回 避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意思分解】

  回避制度是司法考试的考查重点,务求掌握。特别注意:

  1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五类人员。

  2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有例外:若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对回避决定程序及其权利救济程序,应注意:

  (1)作出决定前,被申请人员原则上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又有例外;

  (2)区分第47条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人为谁;

  (3)人民法院应以决定形式作出回避,而非以裁定形式。

  【不要混淆】

  1若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明显无理的回避申请,如某审判员审判水平太低,审判长可当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2申请人对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复议仅限于一次。

  4作出回避决定前与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停止工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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