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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
发布时间:2013/8/10 21:55:0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重点法条】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12~113、115、117、119、125~127条;《执行问题规定》第97条。

  【意思分解】

  1必须掌握拘传适用的条件:

  (1)对象限于被告或被执行人(《执行问题规定》第97条),以及侵权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诉意见》第112条第2款);

  (2)经两次传票传唤;

  (3)两次传唤,均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4)必须经院长批准;

  (5)应签发拘传票。

  2掌握罚款、拘留的程序:

  (1)罚款数额与拘留期限;

  (2)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形式;

  (3)须经院长批准;

  (4)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此处的拘留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不同,最特殊之处在于可提前解除拘留。

  【不要混淆】

  《民诉意见》第125、126、127条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审理组织和程序均不同。读者可稍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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