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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点:督促程序
发布时间:2013/8/12 18:13:3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民诉法214条,意见215条)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排除: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
  5.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注意】支付令的效力(民诉法217条)
  (二)债务人异议(支付令异议)
  1.必须书面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意见221)
  2.只能是针对债务本身是否存在或其大小提出(有无履行能力不构成)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债务人向法院起诉是否构成异议,取决于向哪个法院起诉(意见223)
  【注意】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效力(民诉法217条)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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