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本法第111条第(七)项;《民诉意见》第139、141、144、148、150~153条。
【意思分解】
1务求掌握第108条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应注意:
(1)原告适格的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此应作正确理解。
原告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包括原告)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有少数情形,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非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了纠纷,而是因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之责。这些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包括:①清算组织;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③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④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2)第2个条件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注意二者的区别。
(3)第四个条件是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不同于管辖的概念,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2某一个起诉不符合第108条的规定,称为起诉不合格,其法律后果体现在《民诉意见》第129条第1款上,即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只有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合格时,才裁定驳回起诉。
3撤诉后,再起诉应受理;但有例外,《民诉意见》第144条。
4注意《民诉意见》第148条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案件。
5注意《民诉意见》第151~153条应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各种情形,这3个条文亦为司法考试热点。
【不要混淆】
1注意第111条第(七)项不予受理的特殊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150条例外规定和第144条第2款的比照适用规定。 2对于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受理前后的处理是不同的:受理前为不予受理;受理后为移送管辖。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4条。
【意思分解】
1不公开审理的两类情形(第120条):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三种情形,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
(2)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二种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而非应当)不公开审理。
2宣判的两种形式(第134条第2款):当庭与定期。
3审限期间(第135条)及其范围(《民诉意见》第164条):
(1)注意区分本院院长批准与上级法院批准的不同情形;
(2)注意审限的起、止日期,以及不计入审限的期间(《民诉意见》第164条)。
【不要混淆】
1无论公开或不公开审理,都应公开宣判(第134条第1款)。
2特别注意第134条第4款:一审判决离婚,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结婚的,应为无效婚姻。 [NextPage]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55条。
【意思分解】
1开庭3日前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
2公开审理的,应公告有关案件情况。
3特别掌握《民诉意见》第155条,不同诉讼参与人的通知方式的不同:传票与通知书各适用于哪些人;注意对代理律师不得适用传票。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56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56条的内容:
1识记可以合并审理的3大事项。
2合并审理的事项提出的时间: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44、158~162条。
【意思分解】
1总结《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要混淆】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
申请撤诉的条件是:
1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合法。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
3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撤诉的法律后果有三,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后果相同:
1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
2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撤回上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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