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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五)
发布时间:2013/8/14 20:36:4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

  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76~178条。

  【意思分解】

  1提起上诉的期间区分判决与裁定两种情况,又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上诉期间(第147条)。

  2提起上诉的两种渠道(第149条)。

  3重点注意《民诉意见》第177条,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部分人上诉的处理,又分三种情形:

  (1)仅对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对方为被上诉人;

  (2)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3)对以上两种权利义务分担均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不要混淆】

  《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相关法条】 《审判改革规定》第35~39条。

  【意思分解】

  1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见《审判改革规定》第35、36条,注意第35条的但书规定: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侵害公益、他人利益的除外。

  2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有时也不需开庭审理,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具体见第152条及《审判改革规定》第37条。

  3二审的审案地点,可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第152条第2款)。

  【不要混淆】

  请考生注意《审判改革规定》第38、39条的内容:

  (1)二审因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不应认为一审裁判错误;

  (2)二审中一方提出新证据致发回重审的,对方可要求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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