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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七)
发布时间:2013/8/14 20:38:0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99条。

  【意思分解】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只限于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本条规定了法院系统,具体而言,其提起主体包括:

  1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注意单由院长或单由审委会,不足以提起再审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199条等规定,一经决定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04~212条。

  【意思分解】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应注意掌握:

  1申请再审的范围

  (1)已生效的调解书(第180条);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民诉意见》第208条);

  (3)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第178条)。

  2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已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181条),但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应特别注意,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209条)。

  (2)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民诉意见》第207条)。

  3申请再审的方式

  (1)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2)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本法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

  【不要混淆】

  1第182条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起算点是裁判生效次日(《民诉意见》第212条)。

  2注意《民诉意见》第211条:再审时发现原一、二审遗漏了应参诉的当事人的,可予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NextPage]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的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02、210条。

  【意思分解】

  关于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应注意: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3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4审理中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民诉意见》第210条):

  (1)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发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不要混淆】

  1再审若依第一审程序审理,不服其裁判,仍可提起上诉。

  2注意《民诉意见》第202条:二审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应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意思分解】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程序,应注意掌握:

  1第185条的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2)地方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3)地方检察院需通过其上级检察院,始能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决提起抗诉。

  2注意第188条: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不要混淆】

  1依第186条,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即应当再审,不需要再经审委会讨论等程序。

  2检察院抗诉无期间限制;

  3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大体相同,只是后者多一个“有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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