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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八)
发布时间:2013/8/14 20:38:3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15~216、218、221、223条。

  【意思分解】

  督促程序并非司法考试重点,考生可了解以下知识点:

  1督促程序适用的范围和两个条件(第189条)。

  2督促案件的管辖法院(第189条)。

  3法院审查督促程序实行独任制(《民诉意见》216条)。

  4不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形(《民诉意见》第218条):

  (1)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

  (2)下落不明。

  5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审查,应注意:

  (1)不作实质审查;

  (2)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4)提出书面异议的效力在于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须另行起诉。

  【不要混淆】

  1应当指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不得就同一请求另行起诉。

  2依《民诉意见》第215条第(3)项,《民诉法》第189条第(一)项的含义应为“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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