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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三)
发布时间:2013/8/14 20:40:5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城市网,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意思分解】

  1了解并注意区分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不同情形。

  2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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