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司法考试行政法辅导: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发布时间:2013/8/21 23:15:2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本法第28、61条。

  意思分解

  1因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所以行政机关有移送义务(第22、61条)。

  2注意第28条之规定:

  (1)行政拘留可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

  (2)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26~27条。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具体适用的规定。

  1.免除行政处罚的有3种情况: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两大类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第27条所列4种情形。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

  意思分解

  1、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

  2、掌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起算点(第2款)。

  不要混淆

  追诉时效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5年。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