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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辅导:行政诉讼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3/8/21 23:16:0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 第三人的一般判断标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除原、被告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 参加诉讼的方式:(1)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2)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详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注意:1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此处“行政机关”不应作狭义理解,而应当理解为行政主体。利害关系人必须涉及两人以上。2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3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里规定的是“应当通知”而非“可以通知”(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说明法院有通知的义务。当然,如果第三人拒不参加,法院也不能强求,必须尊重第三人的选择。

  3. 法律地位:有独立的诉权,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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