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57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人以上”和“三分之二”,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
2.评标专家的选取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重点解析]
什么情况下随机抽取,什么情况下直接指定是需要掌握的。
3.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u条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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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的条件作一般性掌握。
4.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还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则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保密义务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这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虽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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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评标委员会的道德要求与义务能做到理解了就可以 [NextPage]
二、评标
(一)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理解评标标准和方法并不是临时确定的,而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确定的。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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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
此处尤其需要注意: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盖章(或盖章)。参见书中案例。
2.《招标投标法》第42条需要掌握。 [NextPage]
(三)投标丈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对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其第5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重点解析]
上面这些条款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需要掌握的是:
1.要理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同于开标前允许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撤回”。
2.修正的原则必须掌握。
(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1.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
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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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的条件和数量是必须要掌握的。而且,要注意中标人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之一即符合底线,而不是要求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对于第二个条件,即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在这种评标条件下,要注意中标人并不一定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即使剔除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也不一定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因为,某个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可能没有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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