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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解析(65)
发布时间:2013/8/28 20:07:0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Z302021 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如果不特定,则受要约人无法对之作出承诺,也就无法与之签订合同。这样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得上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在街头见到一张出售建筑材料的广告,但是广告上面并没有材料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则即使该承包商计划购买这批材料,也由于无法找到材料供应商而不能签订购买材料的合同。

  所以,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与某材料供应商聚会,交谈之中,材料供应商向承包商介绍了自己目前存有大量的建筑材料,并对该批材料的性能进行了详细地描述。这不能认为是要约,因为材料供应商并没有将这批材料出售给承包商的意图。

  所以,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某投标人计划对某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进行投标,但是在投递标书的时候却误将标书送给了另一个开发商。尽管要约已经发出,但是由于该受要约人不是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因此,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这是《合同法》对要约的明确规定。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具体明确,受要约人就无法对之作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对之进行了补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诺,就要认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承诺也就不能是承诺了。

  所以,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重点解析]

  1.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

  2.合同订立的方式是要约、承诺;而合同订立的形式则包括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

  3.注意掌握要约的概念。

  4.注意掌握要约应当满足的两个要件。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重点解析]

  1.理解要约生效的含义,即要约发生了法律效力。

  2.掌握《合同法》笫16条。并且要具体掌握不同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要约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重点解析]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注意第二项,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NextPage]

  四、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了。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依法撤销要约后,要约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时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要约人也可以拒绝接受了。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中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期限而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

  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涉及到承诺超期和承诺延误的知识,后面会详细说明。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将使要约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已经不是要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约人可以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重点解析]

  1.这四种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应当牢牢掌握。

  2.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既然要约人撤销要约能够导致要约失效,那么要约人撤回要约能不能导致要约失效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要约撤回的前提条件是要约尚未生效,没有生效的要约自然谈不上失效的问题。

  五、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1.这五个属于要约邀请的例子需要准确掌握。

  2.应特别注意:商业广告既可以表现为要约邀请,又可以表现为要约这种特殊性。

  3.应掌握招标是要约邀请,相应的投标是要约,而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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