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50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Z302051 掌握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变更的分类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1.约定变更
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法定变更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重点解析]
1.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外,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也能引起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2.并非所有合同的变更都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需要办理。
二、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合同变更是针对已经存在的合同,无合同关系就无从变更。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视为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可能。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等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领域的设计变更即为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方式有要求,则应遵守这种要求。例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该批准程序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变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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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三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情形,应当准确掌握。
2.注意到第日。条用的词是“通知”,这一点与后面的债务转移中的“征得债权人同意”是不同的。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有效的合同转让将使转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原合同,受让人取代其法律地位而成为新
的债权人。但是,在债权部分转让时,只发生部分取代,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合同债权。
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
(1)从权利随之转移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例如在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中,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因为它能够单独存在,并不因为担保合同不存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担保合同则属于从合同,它仅仅是为了担保借贷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存在的,如果借贷合同因为借贷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而宣告合同效力解除后,担保合同就因为失去存在条件而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而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主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称为主权利、主义务,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称为从权利、从义务。
(2)抗辩权随之转移
由于债权已经转让,原合同的债权人已经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债务人的抗辩权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债权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债权的第三人行使。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抵销权的转移
如果原合同当事人存在可以依法抵销的债务,则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83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重点解析]
此处合同转让的效力能理解即可。 [NextPage]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包括了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全部转移指合同当事人原来一方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部分转移指合同当事人原来一方将其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此时转让人和承受人应约定各自分得的债权债务的份额和性质,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视为连带之债。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这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关键。如果承受人不接受该债权债务,则无法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2.原合同必须有效
原合同无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更不能转让。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只有双务合同才可能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否则只能为债权让与或者是债务承担。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经对方同意是概括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概括转让包含了债务转移,而债务转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79条、第81条至第83条,第85条至第87条的规定。”这些条款涉及到概括转移的效力,上文都有叙述,此处就不再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了。
[重点解析]此处用的词是“经对方同意”,因为这里包含了债务的转移,而债务的转移是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
(三)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企业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则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均可能出现某个企业被注销(被终止主体资格)的情况,那么该被注销的企业在合并或者分立之前所订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如何处置呢?就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将全部转移给新企业,这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因此,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重点解析]
1.结合前面学习的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容,注意掌握“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规定。
2.举例说明: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分立,变成了丙、丁两个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中的任何一个都有权利向乙公司主张原甲公司的全部权利,然后按照原甲公司分立协议进行分配。同时,任何一个公司都有义务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其多承担的部分可以根据分立协议向另一个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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