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6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Z302061 掌握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是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对于无效合同,因其自始不发生履行效力,不能也无须适用解除的规则。
2.合同解除须具备必要的解除条件
这里的解除条件包括约定的解除条件和法定的解除条件。不具备解除条件的合同不能被解除。
3.合同解除应当通过解除行为
如果具备合同解除条件,但是合同当事人未进行合同解除行为,将不发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效果。
乙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约束。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过这个条款,我们町以将约定解除再进一步分为: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的合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
2.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解析]
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掌握。[NextPage]
三、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和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并不是依法自动解除。
1.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重点解析]
1.应当掌握好法条的内容。
2.应熟悉《考试用书》中的如下内容: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末办理有关手续时,合同的解除则不一定发生解除效力。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批准、登记等作为解除合同生效要件时,则不经批准、登记,解除是不生效的,当事人要承担不生效的民事责任;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只作为备案之用时,那么即使没有经批准或者登记,合同的解除仍然生效,但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某些行政上的责任,如行政处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重点解析]
1.不同情形下的解除合同的后果要牢牢掌握。
2.因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合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业主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恢复原状,将工程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将工程加固。如果由于这个工程的修建导致业主其他损失,例如拖延了整个工期,则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予以赔偿。
1Z302062 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如下几类:
一、因履行而终止
通过履行,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该债权即因达到目的而消灭,相应的合同债务随之消灭,即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也称合同因清偿而终止。
二、因解除而终止
因合同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即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合同解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将在下节“1Z302061掌握合同解除的规定”介绍,在此不予赘述。
三、因抵销而终止
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种类相同时,一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范围内相互消灭。在抵销范围内,合同关系因此而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债务抵销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抵销产生的基础是任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
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如果双方的债务种类不同,例如在通常的买卖合同下,一方债务是支付货款,另一方债务是交付货物,则不得主张抵销。因此,能够主张抵销限于同种类的债务,尤其是金钱之债适于主张抵销。此外,即使互负同种类债务,但是品质不同,也不得主张债务抵销,例如双方均负有向对方提供水泥义务,但是可能因为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之间的品质差别而不能主张抵销,除非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同意不同品质标的抵销。
3.债权已届履行期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l款,双方债权均届履行期是主张抵销的条件。
4.并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债务人)收人用以抵销其债务,但是,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费用不得扣留提取。在此,法律规定排除了特定情况下适用抵销的可能,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条件。
依照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诸如,合同债务不得与侵权债务进行抵销。如下例子可以说明:甲欠乙到期买卖合同债务10万元,在某日乙向甲催要再次未果时,乙一怒之下将甲头打破,甲花费了1万元医药费,则乙不应在10万元债权(合同之债)内对其应当赔偿给甲的1万医药费(侵权之债)主张抵销。 [NextPage]
四、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103条,自提存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归债权人。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保管提存标的物,有权收取提存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入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免除债务指债权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抛弃自己的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免除是债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其债权丧失处分权(如债权人破产了)就不得任定为免除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意思,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表示,方式没有限制: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或者以行为,或者默示。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产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
六、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根据《合同法》第106条,混同通常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企业合并;债务人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重点解析]
以上这些情形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
1.抵销的条件;
2.因提存而终止的含义。
本节典型习题
1.下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是(C)。
(A)建设单位估计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任务而与之解除了合同
(B)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与之解除了合同
(C)由于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在约定的工期内交付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与之解除了合同
(D)由于工程师指令有误,导致施工单位损失惨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解除了合同
2.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B)。
(A)解除权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只要符合解除的条件,任何时候当事人都可以行使解除权
(B)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C)解除权有时间限制,都是一个月
(D)解除权的期限都是法律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约定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D)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A)1 (B)2 (C)4 (D)5
4.合同解除后,(ABCD)。
(A)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B)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C)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D)如果有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当事人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