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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解析(77)
发布时间:2013/8/28 20:18:1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Z302070 违约责任

  1Z302071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源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尽管违约责任含有制裁性,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更主要表现为补偿性。

  [重点解析]

  1.能够理解违约责任和违约行为的关系。

  2.理解违约行为的分类。

  3.能够理解违约责任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但是也含有制裁性。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城市网: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重点解析]

  注意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要求违约方在主观上有过错,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责。这是和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的根本区别之一,后两种责任的主观要件均要求一方当事人有过错。

  例如,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2005年10月1日竣工。2005年8月1日,该地区发生了地震,使得在建的工程坍塌,导致施工单位没能按时交付工程。

  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没能按时交付工程是不是违约?

  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发生地震不是施工单位的过错,但是由于这个施工单位没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工程,即客观上存在违约的事实,即构成违约。但由于这个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免除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免除其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它没有违约,因为只有首先确定为违约,确定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才能谈得到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三)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重点解析]

  1.关于先期违约,主要还是应该掌握法条内容。

  2.举例说明先期违约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10月1日,目前是6月1日。根据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即使夜以继日地工作,也就刚刚能够完成任务。现在承包商已经将现场所有的材料、设备、人员撤离现场,可以判断出承包商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在10月1日竣工。则此时业主就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10月1日看一看是否突然出现一栋楼房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现在是6月1日,先于10月1日,所以,承包商现在承担的违约责任称为先期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现在明确表示(例如向业主发来一封函)自己不能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了,则业主也可以在10月1日前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NextPage]

  二、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在某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后,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这就是关于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

  继续履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城市网: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城市网:

  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少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町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重点解析]

  1.应该准确掌握这三大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对于第110条的可以不继续履行的特殊情形要掌握。

  3.要对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范围好好掌握。损失赔偿额除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失外,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即通常人们理解的间接损失)。这里要注意应当是有违约方预见而不是由守约方预见。预见的时间应是合同订立时。

  三、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1.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违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分别违反了自身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是由违约方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各自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重点解析]

  1.对于第120条和第121条这两种特殊情形,我们只需要记住谁违约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了。至于违约之后的原因另行处理。

  2.对于第122条,其实就是让受害人选择一个最能维权的途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就高不就低。 [NextPage]

  四、违约金与定金

  1.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重点解析]

  1.注意该条第2款的表述细节: “低于”的可予以“增加”,而只有“过分高于”的才可以“适当减少”。

  2.第3款的内容注意结合工程实例掌握。例如,承包商进度滞后,业主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承担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可要求承包商继续施工。

  2.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重点解析]

  1.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我们在《担保法》中还会学到,在这里只要掌握住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即可。

  2.应当注意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这个知识点比较容易以案例的形式出现。

  3.应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4.举例说明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的选择适用

  例如,在某合同中,甲方向乙方交付10万元作为定金,双方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问:

  (1)如果是甲方违约,乙方应如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才能使自己更有利呢?

  答案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即要求甲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但不要忘了乙方应将10万元定金返还给甲方,这样两相抵扣, 甲方实际上还应向乙方支付5万元。

  (2)如果是乙方违约,甲方应如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才能使自己更有利呢?请大家思考一下,答案能不能是20万元?

  正确答案仍是选择违约金条款,即要求乙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尽管适用定金条款的“双倍返还”甲方可获得20万元,但其中只有一半,即10万元才是违约金性质的,另一半本来就是甲方自己的。而如果选择违约金条款, 甲方除可获得15元违约金外,还可要求乙方返还10万元定金,这样甲方可从乙方处获得的最大金额为:15+1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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